2015年江西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(修订稿)
发布时间: 2015-11-30 浏览次数: 153

 

 
江西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(修订稿)
 
    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利用与管理,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,特制定《江西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》(修订稿)。
一、项目申请与管理
1、江西师范大学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“实验室”)开放基金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本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(以下简称“指南”)和年度研究重点,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项目,以及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科技人员来室(在室)开展研究工作。
2、基金项目类型包括普通基金和主任基金两种。普通基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。主任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错过申报时间,而又十分重要的项目。主任基金申报时间为全年有效。资助类别包括部分资助和全额资助。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(原则上为捌仟元),研究时限一般不少于2年。
3、申请基金项目的成果类型及基本要求:
(1)普通基金成果类型为:至少一篇SCI期刊论文,及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一项;或者二篇SCI期刊论文;或者一篇SCI期刊论文,国家发明专利申请一项。
(2)主任基金成果类型为:至少一篇SCI期刊论文。
4、凡拟申请开放基金来室工作的科技人员,可向实验室提出申请,填写课题申请书或来室工作申请书,申请书可向重点实验室索取。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,室主任批准后,即可获得资助。来室工作申请经分室领导签署意见,室主任批准,即可入室工作,并享受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相关待遇。
5、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,按重点实验室科研财务管理程序进行。对于基金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的课题,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或停发资助金额。
6、基金资助项目,其成果、论文、专利、著作等,均必须标注“江西师范大学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”字样。成果评价、论文、专利、论著按贡献大小排列署名。基金全额资助项目,其成果一般属于重点实验室(自选课题,申请者所在单位可享有部分知识产权)。基金部分资助项目,其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他资助单位共享。
申请者是江西师范大学的,在成果署名单位必须加上“江西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,英文为“Jiangxi Key Laboratory of Photoelectronics & Telecommunication”。同时唯一注明获得江西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。
实验室优先资助自带项目及部分经费来室合作研究项目,以及硕士生、博士生来室完成的论文项目。
二、项目经费管理
1、课题实行基金制。基金一次核定,分期报账:第一年可报销总经费的30%,其它部分待结题后报销。
2、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在本实验室开展工作所需的实验费、资料费、论文发表费用、学术活动费、调研费、差旅费、生活补贴费以及少量的协作费等。研究者的工资仍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。
3、课题基金的使用方法:
      (1) 课题基金原则上在本实验室内使用,不下拨至申请人单位。
      (2) 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特殊小型设备和原材料,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,经本室批准,可以外协,凭票在本室结帐。课题结束时,其所购小型设备归本实验室所有。本实验室确实无法解决的测试项目,经本室同意后,可外委。
      (3) 本实验室经费每年核算一次。如课题结束后经费有余,结余经费由实验室收回
三、项目立项评审
详见《江西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开放科研基金立项评审细则》
四、项目结题管理
完成了申请书的相关研究内容,实现了预期的研究目标,达到申请基金项目的成果类型及基本要求,可向实验室提出结题申请,填写相应的结题表。受理结题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。
开放课题完成后,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(装订成册):
1、研究工作结题报告;
2、已发表(或已接受的)学术论文、专利等复印件;
3、已发表论文中的原始技术档案、数据记录、图纸、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,并提供目录清单。
4、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(或按协议分享),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。如申请专利,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。
5、 开放课题完成的书面研究成果(包括论文、专著等)和研究报告,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,
 
本条例由江西师范大学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   位:江西师范大学省光电子与通信重点实验室
    址:江西省南昌市紫阳大道99号
邮政编码:330022
联 系 人:吴峰星
联系电话:0791-88120247